住区开放与犯罪:国外情境下的实证评估与理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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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综合地理信息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姜超,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地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柳林,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素红,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综合地理信息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杜方叶在《规划师》2017年第8期撰文,为科学客观地回答“封闭住宅小区开放后是否会增加犯罪”这一问题,对关于封闭住区与犯罪案件之间关系的国际实证性研究进行了分析与整理,并基于环境犯罪学理论,阐述了犯罪者与封闭住区之间的作用机制、住区安全感知误区及其形成原因、住区开放背景下的有效犯罪防控策略等内容。国际案例实证结果和环境犯罪理论剖析均表明,封闭住区并不能显著地降低犯罪被害率,即封闭住区内未必会更安全。对住区内居民异质性的忽略、对犯罪发生机理理解的欠缺,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诱导,导致“社区安全性”与“居民安全感”之间不匹配,从而产生“封闭住区能减少犯罪”的广泛误解。研究结果可为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犯罪防控借鉴。
[ 关键词]封闭住区;开放;犯罪;国外情境;环境犯罪学;犯罪地理学
[ 文章编号 ]1006-0022(2017)08-0105-07
[ 中图分类号 ]TU984.11 + 9
[ 文献标识码 ]B
[ 引文格式 ]姜超,柳林,周素红,等.住区开放与犯罪:国外情境下的实证评估与理论剖析[J].规划师,2017(8):105-111.
一
封闭住区与犯罪关系的国外实证性研究
在国外,“封闭住宅小区”通常被称为“门禁社区”(Gated Community),是指“限制非居民访问或者需要入口密码、钥匙卡或保安人员批准才可进入的社区” 。基于 Web of Science、Scopus、Springer、JSTOR 和 SageJournal Online 等电子数据库、以Gated Community和Crime为关键词进行论文检索,获取与封闭住区和犯罪相关的研究文献。通过对文献检索结果进行甄别后发现,大部分文献属于定性的理论研究,而在所获取的实证性研究中,聚焦于“犯罪恐惧感”(Fear ofCrime)和“安全感” (Perception o fSafety,Feeling of Safety)等居民主观感受的文献则又占了绝大多数。排除以上两部分文献后,本文聚焦于封闭住区与由客观犯罪案件所反映的“安全性”之间关系的实证性研究。
当前对封闭住区和犯罪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南非和美国。在南非,Durington对德班市的Springfield Hills封闭住区进行了人类学调查研究,通过对居民的深入访谈后发现,封闭住区对真实犯罪情况的影响效果并不明显。在另外2项分别采用区位商和多元线性回归的定量研究中,针对南非茨瓦内市的88个封闭住区,以非封闭住区为控制单元,依赖于警察局提供的犯罪记录数据,Breetzke等人较为一致地发现,封闭住区与非封闭住区中的入室盗窃密度有显著差别,封闭住区内会有更多的入室盗窃案件。在美国,Wilson-Doenges在洛杉矶市的高收入组和低收入组中分别选择了一个封闭住区与非封闭住区,针对这四个社区进行了邮件问卷调查,通过方差分析和Z统计检验后发现,无论是在高收入还是低收入的状况下,封闭住区与非封闭住区内的总体犯罪率并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区别。
迄今为止,较为全面且更具说服力的是依赖于美国“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 以下简称“NCVS”) 的两项定量统计研究 。美国“全国犯罪被害调查”是美国司法统计局资助的最大型调研项目,旨在弥补警局犯罪记录的不足,较为全面地把握美国的犯罪被害情况,同时收集犯罪被害者的相关属性信息。这项调查每6个月实施一次,每年进行两次,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分层多阶段分组抽样方式,对大约48000个住户中12周岁以上的成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问卷中,通过设置问题来询问被访者是否居住在封闭住区之中,其中“封闭住区”的定义既包含了由多栋建筑组成的、具有围墙的封闭住区,也包含了由独栋建筑组成的、具有楼梯口控制的封闭住区。2009 ~ 2010 年的 NCVS数据中,总被访者覆盖 198175 户,其中居住在封闭住区的比例为11.1%。据此,Addinton 和 Rennison 采用二元逻辑回归分析后发现,在控制了居住时间、家庭收入、地理区位和个体属性后,封闭住区能够显著地降低入室盗窃被害率。然而,他们的研究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缺陷:①只有 1.3%的调查样本经历了入室盗窃,因此因变量呈现出严重的偏态分布,这会对二元逻辑回归的模型估计结果造成影响。②尽管控制了多种社会—经济—个体因素的影响,但是没有考虑到封闭住区与非封闭住区的安防设施投入差异,也没有考虑到不同社区内的非正式控制程度差异。由于在模型估计和概念框架层面上的不足,作者指出对该研究结果的解读需要特别谨慎。与该研究相类似,Branic的定量研究则克服了以上两点缺陷 。基于2009年NCVS数据中的102104户样本,Branic在仔细区分并度量了社区内不同安保力量来源之后,分别采用了传统的二元逻辑回归和较为高级的稀有事件逻辑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发现封闭住区对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财产犯罪的被害率均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影响。
此外,根据英国副首相办公厅新地平线项目 (ODPM New Horizons Program)中关于封闭住区的一项全国性调研和英国科学院资助的一项小型项目,针对“英国国内封闭住区防控犯罪的有效性”问题,Blandy 在分析访谈和调研资料后认为,封闭住区并不能有效地回应当前的犯罪问题。
总体来看,尽管封闭住区和犯罪案件关系的实证性研究文献数量很少,但其中既有针对单个封闭住区的人类学研究,也有覆盖数十个乃至数千个社区的定量统计研究;所采用的犯罪数据既包括官方的犯罪案件记录,也包括非官方的犯罪被害调查、访谈等。鉴于这些研究的结论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即“封闭住区并不能显著地降低犯罪被害率”,该结论应该具有相当的可靠性。然而,对该结果的解读也必须指明的是:①该结论是基于实际案例所得到的概率统计学结果,是针对封闭住区总体的经验性结论。在当前仅有的少量研究中,大多对封闭住区进行了统一定义,而并没有细分其具体类型,因而并不能做出“单个封闭住区必然不能降低犯罪率”的结论。②已有的研究成果均是在国外城市情境中产生的。在中国的城市情境中,这一结论是否成立,仍然有待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二
封闭住区与犯罪关系的环境犯罪学理论剖析
(一)相关的基础理论与概念
关于“封闭住区能减少犯罪”的论断,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 C. Ray Jeffery在1971年提出的“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简称“CPTED”)理论和 Oscar Newman 在 1972年提出的“可防卫空间”(Defensible Space)理论,二者都认为,通过环境规划与设计来强化住区边界的存在,可以大大减少外部人员的社区可进入性,从而实现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然而,这两大理论自诞生以来就受到了犯罪学者、特别是环境犯罪学者的猛烈抨击,如没有区分犯罪类型(熟人/陌生人犯罪);理论假设犯罪是由“外部犯罪者”(Outsider)实施的,而忽略了“内部犯罪者”(Insider)的存在;理论所重视的设计要素并不是犯罪者实际决策过程中所关注的主要因素(来自犯罪者访谈后的发现)等 。由于在概念上的缺陷及缺乏实证的支持,Newman 本人很快就摒弃了他的大部分研究内容。由于不仅涉及到物质空间的环境设计,也涉及到社会空间的氛围培育,CPTED理论得到拓展,但其侧重点已经超越了“可防卫空间”理论的物质环境设计内容。之所以会受到如此猛烈的抨击,关键就在于这两大理论对犯罪者行为、犯罪案件产生机理的理解都过于简单化了。
当前对犯罪发生机理的经典解释是来自于环境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与相关概念。其中,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者是具有有限理性的,会对潜在的收益、成本、风险和难易程度等进行相对理性的评估与判断。从犯罪生态视角看,犯罪案件的产生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有动机的犯罪者、合适的犯罪目标和有效防护力量的缺失。当满足这三方面的条件之后,犯罪案件就有可能发生 。因此,日常活动理论认为,对于特定地方来说,潜在犯罪者、适宜作案目标和无效防护力量之间交互作用的频次,基本上决定了这个区域内的犯罪水平。进一步的犯罪分布理论认为,犯罪者会围绕着居住地、工作地和娱乐地等少量的节点场所来开展日常活动,由此形成自己的“认知地图”,并在其中理性地选择合适的作案区域和作案目标 。此外,研究表明,犯罪者可以分为“外部犯罪者 (Outsiders)”和“内部犯罪者 (Insiders)”两种类型。居住在社区外部的潜在犯罪者,被称为“外部犯罪者 ”;居住在社区内部的潜在犯罪者,被称为“内部犯罪者 ”。犯罪者类型的区分,对于理解社区安全性至关重要。
(二)封闭住区与犯罪者之间的可能作用机制
在明确了犯罪发生的相关概念与理论之后,将通过对犯罪者作案选择和犯罪行为过程的具体剖析,阐述封闭住区与犯罪者之间的作用机制,从而说明“封闭住区并不能显著地降低犯罪被害率”的具体原因。
(1) 封闭住区会对犯罪者产生较强的目标诱惑。在搜寻作案目标时,潜在的“外部犯罪者”会对在移动过程中所看到的物理环境进行理性的判断,从而选择和确定合适的目标区域。封闭住区所拥有的围墙和门禁,往往是这些住区内具有高价值物质财产的符号化表征,因此会引起潜在“外部犯罪者”的特别注意,促使他们选择该类住区作为适宜的目标区域。由于在封闭住区内所得到的收入回报会相对较高,潜在的“外部犯罪者”很可能会选择房屋租赁的方式转化为“内部犯罪者”,以减少作案时的阻力。此外,按照“犯罪机会理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封闭住区内的居民也可能会被诱惑,成为“内部犯罪者”。
(2) 封闭住区的“技术性”安防措施对“外部犯罪者”的威慑作用较弱。封闭住区主要通过提供围墙、门禁和私人保安等“技术性”手段来预防犯罪。
然而,现有研究表明,至少存在3种途径会使这些“技术性”手段的预期威慑作用大打折扣:①封闭住区的空间范围较大,所使用的围墙或围栏普遍较长且高度较低。在没有保安看护的住区边界处,潜在的“外部犯罪者”很容易翻越围墙、进入住区。②潜在“外部犯罪者”可以通过“身份伪装”的方式进入住区。“身份伪装”有很多种,如通过尾随的方式假扮居民、通过更换服装和携带道具的方式假扮快递员、装修工等。③“每个人都知道密码”。由于住区居民不注意,潜在“外部犯罪者”可以通过观察居民出入、诱骗询问儿童、探亲、访友与帮工等多种途径获取门禁密码。总体来看,对于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封闭住区的“技术性”安防措施会发挥出预期的作用;而对于具有强烈犯罪动机、高度适应能力的犯罪者来说,这些“技术性”手段往往会失去它们预期的威慑效果。
(3)封闭住区会降低住区内部的“社会性”安防力量。由于对封闭住区安全性的普遍误解,封闭住区内的居民会过分依赖于“愚蠢”的“技术性”安防措施,从而产生盲目的安全感。这至少会带来两方面的负作用:①居民降低犯罪预防的警惕性,如可能会减少对住区内陌生人的关注,减少对个人财产物品的防护等;②居民缺乏采用主动的、创新的犯罪防控手段的驱动力。总而言之,这些都意味着,当潜在犯罪者进入封闭住区之后所面临的“社会性”非正式防控力量(Informal Control) 会大大减弱。而这些非正式的防控力量恰恰是已经被广泛证实、能够减少犯罪案件的有效途径。
(4)封闭住区会提高“内部犯罪者”与被害目标的交互频率。通常情况下,封闭住区所建设的围墙或围栏,有助于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导致居民在封闭住区内的停留时间会相对延长。
表面来看,这是一种非常积极的良好现象。但是,对于“内部犯罪者”来说,居住社区也是其日常活动中最主要的节点场所之一,同时封闭住区内部的犯罪防控力量又是非常薄弱的。因此,封闭住区会大大增加“内部犯罪者”、潜在被害目标和无效防控力量的交互作用频率,这也就意味着封闭住区内的犯罪案件发生概率会大大增加。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2012 年下半年,一个名叫Trayvon Martin的非洲裔美国人,在封闭住区内被同社区居民枪击致死,由此引发了对封闭住区内部犯罪者和安保设施过度使用的反思。
综合以上四点来看,对于大部分的封闭住区来说,它不仅对“外部犯罪者”产生的实际威慑作用较弱,而且可能会吸引潜在的犯罪者,甚至可能会为“外部犯罪者”和“内部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行为的便利及掩护条件(图1)。封闭住区与犯罪者之间的这种作用机制,已经在相关的国际实证研究结果中得到了印证,其直接结果是“封闭住区内未必会更安全”。
(三)封闭住区安全性的感知误区及其形成原因
尽管诸多实证研究都相继表明“封闭住区并不能显著地减少犯罪被害率”,但是“减少犯罪、增加安全”仍然是封闭住区迅速发展的最正当理由之一。综合已有的实证与理论研究可知,之所以会产生“封闭住区内会更安全”的感知误区,主要是因为“安全性”和“安全感”之间并不一定是相互吻合的。在以下4类因素的作用下,在危险的居住环境中,居民也可以具有较高的“安全感”。
(1) 社会资本的增加,凸显了公民对安全居住社区的诉求。保障个人的财产与生命安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诉求。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足够资本积累的公民数量逐渐增多,整个社会对安全住区的总体要求也逐步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封闭住区以它所提供的门禁、围墙和私人保安等诸多的“技术性”安防措施为特色,打出了“安全住区”的旗号,与公民的强烈安全诉求相呼应。
(2) 相关利益群体的营销宣传,强化了社会的犯罪恐惧氛围。与封闭住区相关的利益群体非常多,主要包括房地产商、私人保安公司、安保设备公司、媒体甚至部分政府等,被西方学者称为“犯罪恐惧产业链” 。这些相关的利益群体出于推销产品、工作压力和营造政绩等各方面原因,组织了非常广泛的宣传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地方都制造出了一种强烈的犯罪恐惧氛围,促使公众盲目地“购买安全”。在南非,这一现象尤为明显。在“减少犯罪、增加安全”这一旗帜掩护下,这些利益群体在谋求着共同的利益。
(3) 公众忽略了封闭住区内居民的异质性。从表面上看,封闭住区是一种安全、美好的居住社区。然而,大多数公众都忽略了封闭住区内居民类型的异质性。基于美国统计局的“美国家庭调查”数据,Danielsen研究发现:封闭住区的居民以租客为主,并且在 2001~ 2005 年,租客比例在持续上升。其他研究也有类似的发现 。这也就意味着,封闭住区并不像大多公众所认为的是被同质的中产阶层和高产阶层所拥有的,中低阶层也可以通过房屋租赁的形式居住在封闭住区之中。总体来看,封闭住区内居民的社会属性是非常多样的,“内部犯罪者”存在的概率是很高的。
(4)公众对犯罪现象的理解和感知存在严重偏差。实际上,犯罪案件是偶发的。Sherman等人在美国明尼波里斯市的经典研究发现,在3%的家庭地址上产生了 50%的犯罪案件。在所有的犯罪类型中,入室盗窃案件是最为常见、多发的居住区犯罪。为了更加具体地理解犯罪案件的极度偶发性特征,以位于H市中心位置的DP半岛为例进行说明。当对2006~2010年DP半岛内的入室盗窃案件进行“50m × 50m”的平面网格化数量统计之后发现:97.4%的分析单元内的案件频率不超过1件/年,99.8%的分析单元内的案件频率不超过2件 /年 (图 2)。案件数量最多的网格单元内只发生了 3.4 件 / 年,是学校宿舍区。如果再考虑到建筑的高度因素,那么对于单个家庭来说,犯罪案件的发生频率是极低的。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来说,其案件数量普遍都会大幅地少于入室盗窃案件数量,因此偶发性特征会更为明显。
犯罪案件极度偶发的本质特征,导致了人们对犯罪案件的感知更多的不是基于真实案发情况和个人被害经历,而是基于媒体、舆论与宣传等的“道听途说”。然而,通过这些途径所获取的犯罪情况往往是不真实的。笔者在 DP 半岛内实地调研时发现,个别封闭住区的地产营销商会出于销售房屋的目的,要求已经入住的居民只能向他们的物业部门报案,而不能拨打 110。或许,这也就部分解释了“部分封闭住区在开盘初期会表现出较低的犯罪率,而在后期则会出现犯罪率的上升”。经过多种因素的中介作用,公众所能感知到的犯罪状况,大多时候都已经偏离了真实的犯罪格局。
综合以上4点可知,当公共大众无法充分理解封闭住区和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时,在相关利益群体的诱导下,公共大众会笼罩在强烈的犯罪恐惧氛围之中,进而产生“封闭住区能减少犯罪”的安全感知误解。
三
住区开放背景下犯罪防控的有效策略
在当前中国封闭式住宅小区逐步开放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居住区内有效的犯罪防控,是当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者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之一。从环境犯罪学的角度出发,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途径对犯罪的发生进行有效干预。
(1) 宏观尺度上,通过城市交通和设施的空间组织,能够影响犯罪案件空间分布的总体格局。环境犯罪学的经典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特定区域内犯罪者、被害者和守护者之间交互作用的频次,基本上决定了该地区内的犯罪水平。这一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证实。由于大部分的潜在犯罪者都具有与正常人相似的日常行为规律,都是围绕着少量的特定节点场所展开日常活动的,这也就意味着特定地方内的人流越多,犯罪者出现的概率也会越大。在城市内,很多类型的节点场所(如餐饮、娱乐和办公等 ) 都具有高度的空间集聚性,且不同类型的人类主体会具有不同的行为偏好,因此可以通过各种设施建设指标的空间调配来影响潜在犯罪者、被害者和守护者的时空交互频率,进而实现对犯罪案件总体空间格局的控制。根据时间地理学理论,居民个体的日常行为会受到能力约束 (Capability Constraints) 和耦合约束 (Coupling Constraints) ,这意味着居民个体的室外活动时间是有限的。城市的道路设计和交通组织,对潜在犯罪者的可达范围和“认知地图”的形成会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通过对城市空间的可达性格局分析,将目标吸引小、守护力量强的设施配置在空间可达性相对较好的区域,而将目标吸引大、守护力量弱的设施配置在空间可达性相对较差的区域,以此来减少特定区域内潜在犯罪者、适宜被害目标和无效守护力量的交互频率。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类型的犯罪具有不同的发生机理。在通过城市交通和设施的空间配置来预防犯罪时,需要针对单一犯罪类型进行具体分析。过去,对各类犯罪发生机理的理解欠缺,严重制约了有效的城市安全规划设计的产生。近年来,随着国内犯罪地理学的缓慢发展,这一状况正在得到逐步改善。
(2) 微观尺度上,通过物质空间的规划设计,能够培育“非正式控制”氛围,从而降低犯罪的发生概率。对于犯罪预防来说,仅仅依靠“技术性”的安保手段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性的非正式防控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安防设备等技术性措施对犯罪影响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性的结果。然而,以“集体效能”为代表的非正式控制方法,已经得到了犯罪学者的广泛认可,被证实是用于犯罪预防的切实有效手段 。
早在1961年,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就提到了“街道眼”的作用,为通过建筑结构与空间设计来预防犯罪提供了典型示例。1982 年提出的“破窗理论”认为,物质空间的脏乱失序,会诱发出更多的犯罪案件。因此,通过规划设计,实现物质空间的有序化和整洁化,将有助于犯罪案件的减少。Robert Sampson将“社区内居民通过对邻里不良行为进行善意干预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凝聚力”定义为集体效能。通过对芝加哥市 8782位居民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当控制其他因素后,集体效能和暴力犯罪之间呈现出显著的负向关联关系。这一成果被发表在《Science》上,标志着社会性的“非正式控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通过住区内或建筑内公共活动空间的具体设计,将能够促进居民个体之间的互动交流,从而促进“集体效能”的培育,达到抑制犯罪发生的目的。
四
结语与讨论
封闭住宅小区是当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居住区形式之一,通常情况下被认为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为居民提供相对安全的居住环境。然而,通过检索英文文献后发现,在所检验的国际案例情境中,封闭住区并不能显著地降低犯罪被害率,这也就意味着“封闭住区内更为安全”的公众感知是有偏失的。尽管当前国际上关于封闭住区与犯罪案件之间关系的实证性研究很少,但案例评估所涉及的住区数量由单个至数十个乃至数千个,并且得到了较为一致的分析结果,因此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在此基础上,基于环境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和概念,对封闭住区与犯罪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进行分析。大部分封闭住区对“外部犯罪者”的实际威慑作用较弱,而且可能会对“潜在犯罪者”产生较大的目标诱惑,同时可能会为犯罪者特别是“内部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由于这些作用机制的存在,封闭住区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对住区内部居民类型异质性的忽略、对犯罪偶发性规律理解的不足,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诱导,导致了“社区安全性”与“居民安全感”之间的不匹配,从而产生了“封闭住区内会更加安全”的广泛误解。其后,根据环境犯罪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指出了在当前的住区开放背景下,从宏观和微观空间尺度上,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实现有效的犯罪防控的两种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关于封闭住区与犯罪案件之间关系评估的实证性研究还十分缺乏,针对东方国家特别是中国城市情境的案例研究更是空白。西方城市情境下所得到的结论,在国内城市情境下是否适用,仍然有待进一步的实证检验。此外,在当前的国际案例研究中,对封闭住区采用了一种概括性的笼统定义,对各种具体类型也没有予以细分,因而在未来的城市规划管理研究中也应当予以注意。总体来看,尽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当前的案例实证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所共同得到的“封闭住区并不能显著地降低犯罪被害率”的研究结果,将促使城市规划与管理学界对封闭住区的实际犯罪防控效果予以深刻的检视与反思。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7年8期
《住区开放与犯罪:国外情境下的实证评估与理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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